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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支付市场

                来源:金融时报 2005-10-12

  在2004年,全美国相关支付收入市场总量为2800亿美元, 此收入已经同全美国所有银行的利息差收入总量相当。支付收入总量中,由银行收取的有1/2,其余部分由非银行机构收取。美国相关支付收入市场总量在2004年占全球支付收入总量7800亿美元的1/3。现在,美国市场占有了全球市场的相当比例。

  在美国,由个人支付行为产生的支付收入在2004年为1960亿,为总额的70%。而使用各类银行卡支付占有总额的2/3,其他支付采用非银行卡支付方式。美国的支付收入市场将按每年8%的增长率增长。于2008年达到4110亿美元。

  美国支付交易从交易对象组成来分的话, 有以下几大类:
  C2C, C2B, C2G, B2C, B2B, B2G, G2C, G2B, G2G(G代表政府)

  美国支付基础建设

  美国的支付基础建设是由多种机构和组织所共同建设和维护的。其中主要的包括:

  1。 银行同联邦储备局提供纸类支付工具纸币同支票。其清算主要由银行及美国自助票据交换中心完成(Automated Clearing House, 简称ACH)。



  自动化票据交换中心(ACH)是美国最为稳定和高效的批处理交换中心,他向参与的存款机构提供银行间支付、电子支付,清算服务等服务。 ACH支持的交易包括:工资发放、社会福利发放,各种贷款的自动还款,B2B支付,电子支付,联邦及各州的所征税款支付。在2004年全年,ACH处理的总交易量数为100亿笔, 总交易量为20万亿美元。其中,商业交易的90%以上,其它为政府交易。因为商家不可以直接联接到ACH网络,所以ACH的帐单业务大多是由参与银行完成的。

  2。 VISA和MasterCard组织机构以会员形式为金融及非金融机构发放借记卡及信用卡。VISA在2004年底全美国发卡量为4。6亿,全年总交易额为一万三千亿美元;而MasterCard在2004年底总卡量为2。3亿张,在2004年的交易量为九千亿美元。此两个发卡机构在美国境外的发卡量及交易总量在2000年后都是在呈现高速增长。
  VISA和MasterCard组织独立建设支付标准、清算系统,POS或网络ATM及风控系统。

  3。 第三方独立发卡和清算机构。 例如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 Discover卡和其他预付费礼品卡。 美国运通在2 004年底的卡量为六千五百万张,全年交易量为四千二百亿美元。此类支付卡的清算是在本机构内实现的。

  4。 支付服务提供商,如美国的第一数据(First Data)。第一数据独立建设POS、ATM系统及网络,并提供将最终用户同发卡行直接联接的服务和收单业务。 因此同Visa和MasterCard组织有一定竞争。同时其旗下的西联支付提供线下即时现金支付业务, 它是全球覆盖最大的线下现金支付网络。

  5。 电汇业务提供商,如:Swift和Fed wire。主要建设并联结银行之间的帐户电汇业务。此类服务在美国境内使用的频率不是很高,因为不是非常方便,交易也非即时,但在跨境的电汇业务中Swift的使有率是非常高的。

  6。 提供收单业务的银行(Merchant Services)。如美国Wells Faro银行,除提供标准收单业务服务外,同时提供完善的商家服务,包括线上、线下联接,和高效风险控制服务。

  在1998年美国实施了3年不对网上交易征税的政策及互联网用户的高速增长,大大促进了各种形式的电子商务的发展。由于经过长期的发展,美国金融服务业相当发达,尤其是银行卡收单业务。因此,美国B2C电子商务企业在银行卡支付上没有遇到很大的阻力,美国电子商务的交易量在98及98年圣诞节后加速增长,这其中的几个主要原因是:

  1。 网上购物的方便性;
  2。 VISA、MasterCard组织及银行进一步完善了信用卡拒付(Change back)规则,使消费者在信用卡欺诈和商家欺诈方面有很好保障;
  3。 网上交易免税。

  但C2C及C2B交易的情况就不同了,主要表现为美国EBAY的大量个人商家要在网收银行卡时,发现几乎所有的银行没有对个人开放银行卡收单业务服务,其它第三方收单服务成本较高,同时不支持同美国EBAY的对接。 所以美国网上拍卖大多是通过个人支票完成的。
  但在使用支票时,交易周期对于买家来说太长,支票在途要3-5天,跨州支票清算要5天,再加上发货,买卖双方要花2-3周时间才能完成交易。Pay pal在美国的服务为美国EBAY买家及卖家提供了快捷、方便、安全的收费工具。再加上美国Pay pal对美国EBAY的进一步业务渗透,使二者进入一个相互推动发展快速增长期。

  美国网上支付的监管

  美国没有对网上支付专门制订法规, 而是沿用现有法规规范和管理网上支付业务。 具体分为联邦政府法规和州政府法规。

  美国有40多个州对支付及大多数非银行机构支付实施行业监管, 此类业务通称为”货币服务业务” (Money Services Business)。 但各州的监管标准和范围有很大不同, 任何P2P支付企业应需要在大多数州申请支付业务许可。

  美国在911以后通过的美国爱国法案对于所有货币服务业务(MSB)有明确监管要求。任何经营货币服务业务业务的企业在开业钱必须通过美国财政部的FinCEN认定。 尽管P2P网上支付提供商存有一定滞留资金,目前美国的银行监管法案暂不适用于, 还没有任何一家网上支付服务提供商被认定是银行。

  滞留资金的监管和安全是通过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DIC)所提供的存款延伸保险(Pass Through Insurance Coverage)部分实现的。 任何P2P网上支付服务提供商在将所有滞留资金存入FDIC保险的商业银行, 修改用户服务条款, 和满足其他信息披露要求后,用户资金每户保险达到十万美元。 但此保险只是在存款银行银行倒闭是有效, 如果支付服务提供商本身倒闭, 存款延伸保险将不适用。 所以这个方案是部分解决了资金安全问题。


  中国同美国网上支付发展的比较

  1) 阶段差异性

  美国网上支付是在发展成熟的线下信用卡和ACH建设基础上延伸到互联网媒体的, 它的前提是信用卡和银行支票已经是广大美国用户支付线下交易最熟悉的工具。 在原先系统下建设的支付授权, 业务流程, 清算, 行业标准, 风险控制以及高容量信息系统都不需要做重大改造, 只是在终端接口对流览器做少量开发就可以完成B2C的网上收单业务。 总体来说, 美国的网上支付市场发展是分二步完成的: I) 1985-1998年线下支付基础建设和线下收单业务成熟发展; II) 1998年起技术延伸到互联网应用及增值支付应用发展。

  我国的情况是由于信用体制不完善和银行卡支付系统建设时间较短, 在2002年银联成立后, 线下收单业务发展迅速。 但同时互联网用户已经发展过亿, 同时我国手机用户已经接近5亿, 在这二个平台上的应用对支付的需求远远快与全国整体的支付基础建设。 所以, 我国的支付市场的发展将会是基础建设(包括收单业务)同增值支付应用同时发展, 二步并为一步。

  需要提到的是: 美国没有对网上支付增殖业务制订相关法规, 也是沿用了已有的法规解释和监管。 原因是美国在第一阶段的成熟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和法规环境。


  2) 市场分割度和应用性差别

  美国互联网行业和应用的市场分割度相对我国大很多,在每个应用领域中, 主要业务集中在1-2个服务提供商。 不同应用提供商之间的边缘华竞争较小。 由于美国银行和其他服务商可以提供完备的收单业务以及美国较单一的信用卡支付工具, 绝大多数应用提供商可以直接同收单机构直接连通。 这样一来, 市场给增值支付提供商的市场空间并不大。 PAYPAL对美国EBAY的绝对依靠充分说明了美国市场分割性的特点。 但我国情况完全不同, 任何一个互连网和无线应用领域有多个主要提供商, 而且不同应用领域的服务提供商之间的边缘竞争也是非常明显。 这就说明我国的独立支付提供商不可能依靠1-2个应用就可以支持大量的用户群和交易量, 同时因为交易数据的战略性, 任何非第三方支付提供方在战略合作中回面临同业竞争的压力。 我国的增值支付服务商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会追求对应用支持的多样化以扩大业务规模。


  3) 支付手段多样性差别

  支付增值业务中使用的支付手段同支付市场发展阶段相关, 美国信用卡和支票的高度普及, 在线上支付中使用的主要是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和ACH支付平台。 但我国现阶段网上交易和无线应用中支付是多样化和相对高成本的, 其中包括: 货到付款, 电汇, 邮政支付, 银行卡, 点卡, 移动代收费和电信代收费等。 这种支付手段的多样性将会对支付提供商的业务发展和策略有重大影响。

  即使在银行卡的业务流程上我国同美国也有明显不同, 在美国, 网上商家在得到买家的授权下可以向发卡行启动支付请求,这样一来可以进一步简化支付流程。 用户可以将卡号存在商家数据库, 下次使用时不必再填。在这种情况下, 现有法规和消费者的信用卡拒付权将有效防止商家欺诈的行为。 但我国目前不允许以上业务操作。 即在使用银行卡支付时, 用户每次必须在银行的页面输入银行帐号和密码, 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了用户接受程度。 但在我国还没有有效防止商家欺诈的条件和法规下, 目前的业务流程是非常有必要的。